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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昆山市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1-03 00:00 来源:http://www.kslqsw.com 点击:

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以及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苏州市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以及缴存单位基础信息核对的通知》苏房金规〔2015〕3号文件精神,现开展我市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同时结合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基础信息核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调整

(一)本次调整范围为我市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下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二)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4年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工资总额具体口径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执行,即工资总额是指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不论成本中列支的还是在其他项目中列支的,均应计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

(三)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苏州市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7700元,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此金额的则按最高限额作为缴存基数,不到最高限额的按实计算。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开展缴存基数调整。调整后的职工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年昆山市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如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实低于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需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准后进行调整,但最低不得低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年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

(五)缴存基数调整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调整工作应在2015年11月30日前完成,12月1日起,对缴存基数仍低于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将统一调整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2015年7月到单位办理调整月份之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在调整当月做一次性补缴。

(六)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月工资基数同口径同时调整。

(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8%~12%,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未达到上限比例的,可以继续上调。

(八)本次调整未涉及的内容,仍执行原规定。

二、缴存单位基础信息核对

2014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的单位,应在本次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同时开展基础信息核对工作。

缴存单位基础信息核对主要包括:核对单位住房公积金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社保编号、工商注册号、地址、单位名称、性质、所在地区、所在区(镇)、法定代表人、经办部门、部门负责人、联系人、办公电话、手机等信息。

缴存基数调整结束后,将对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开展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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