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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内户口迁移

发布日期:2016-08-03 00:00 来源:http://www.kslqsw.com 点击:

苏州市内户口迁移服务指南


设定依据:《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七十一、七十二、七十三、七十五、七十六条

设定依据:《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七十一、七十二、七十三、七十五、七十六条
申请条件: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落在同一家庭户的,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不得单独迁移。公民申请将户口迁移至本人其他合法固定住所的,按本规定第十二条办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投靠的;
(二)投靠配偶的;
(三)省辖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家庭户口、集体户口(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的迁移应当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户口登记在非直系亲属或者朋友处的公民,在市内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
(二)登记集体户口的公民,在市内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
(三)登记集体户口的公民,因工作变动需要迁移户口的,新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可以将户口迁至新单位集体户落户;
(四)家庭户口除本规定明确的情形外,不得迁至集体户落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处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被投靠人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无处投靠,现工作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本人单位集体户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无处投靠、且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未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集体户。
(一)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二)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本人离开单位的;
(四)其他按规定应当将户口迁出现户口登记住址的情形。
申请材料:一、招工市内迁移 1、市区毕业生落户通知书;2、常住人口登记表或户口登记表;3、本人1寸彩照2张
二、购房市内迁移 1、房产证、土地证 ;2、身份证、结婚证 ;3、户口本或户口登记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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