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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人才引进落户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6-08-03 00:00 来源:http://www.kslqsw.com 点击:

人才引进服务规范3——大中专学历外地调入

【重要调整】 中心自2014年4月15日起对“被单位合法聘用(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办理特聘工作证),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同时段交纳社保、医保,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在办理引进时,只要符合“在同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同时段交纳社会保险,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可直接申请办理落户手续,《特聘工作证》不再作为必备条件。

【服务对象】

被单位合法聘用(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办理特聘工作证),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同时段交纳社保、医保,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

【申报材料】
    1. 人事档案;

    要求:人事档案应当完整齐全、真实有效。转移时请调出单位核实确认。

    2.《拟调人员呈批表》(一式三份、A4纸正反页打印);

    要求:由接收单位如实填写表格。调入单位、调入单位主管部门盖章(无主管部门的暂空)、  

    3、原户籍地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原件)
    4、学历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报告》、《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苏州市区《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
(原件和复印件)

    6在引进单位缴费满2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市区可提供个人编号,园区提供《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7、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书》(或婚姻状况证明)、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书》或离婚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8、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提供《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计划生育审核意见》(凭迁出地县级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到迁入地的区卫计部门办理)(原件和复印件)
         

【服务流程】
   1、申 请

   (1)、由接收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县、处级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初审后签发《调档函》,本人持《调档函》前往原档案保管单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到档后通过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网上服务平台 ,提交相关信息。

   (2)、无主管部门的接收单位直接通过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网上服务平台提交申请,申请通过后我中心签发《调档函》,本人持《调档函》前往原档案保管单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申请账号的,请凭单位介绍信及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一楼大厅1-4号窗口咨询办理。]

   2审 核:

    主管部门(或接收单位)将拟调人员的申报材料报送市人才服务中心一楼大厅1-4号窗口审核。

   3、调 动:
    审核通过后,由市人才服务中心签发《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办理户口关系迁移。  
    【提 示】

 1、《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应先到户口迁入地的区公安分局或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准予迁入证明》,然后持《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等迁出手续,再凭《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2、对于在市区大专院校就读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已满两年的毕业生、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不再要求将申请人户口迁回原籍后再申请落户。可凭《苏州人才引进落户通知书》和《户口登记表》等材料到迁入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服务时限】5个工作日
【服务窗口】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一楼大厅1-4号窗口【联系电话】65815515、65221132、6522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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