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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人才引进落户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6-08-03 00:00 来源:http://www.kslqsw.com 点击:

人才引进服务规范9——高技能人才

 
【服务对象】

高技能人才:是指在生产、运输或服务一线技能劳动者中,具有技师、高级技师(含职业资格2级、1级)职业技能水平的人员。

 落户条件:年龄在40周岁以下并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在引进单位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的技师及高级技师,在我市拥有合法固定住所(面积满足当年度我市人均住房保障要求的按申请落户时人均计算),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以迁入其合法固定住所。

   

【申报材料】
1. 职工(人事)档案;

要求:大中专及以上学历、实行社会保险前参加工作及已建立职工(人事)档案的人员应当提供,职工(人事)档案应当完整齐全、真实有效。转移时请转出单位核实确认。

2.苏州市高技能人才落户登记表》(一式一份、A4纸正反页打印);

要求:由个人或用人单位如实填写表格。用人单位复核、单位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可空)部门盖章;

3、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职业资格证》由本中心报请苏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确认)
5、苏州市区《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6、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市区可提供个人编号,园区提供《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原件); 7、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书》(或婚姻状况证明)、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书》或离婚协议(原件和复印件);有配偶或子女随迁的还需要补充以下材料:

(1)随迁配偶:提供随迁配偶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配偶为现役军官的:提供市军转办或组织部门审批的《引进现役军官配偶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

(3)随迁子女: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或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

未成年子女:A、一孩提供迁出地的签发有效《独生子女证》或电子婚育证明(样张见附件)

             B、二孩提供迁出地乡级计生部门证明。

②成年待业未婚子女:还应提供未婚和失业证明;

8、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提供《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计划生育审核意见》(凭迁出地县级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到迁入地的区卫计部门办理)(原件和复印件); 


【服务流程】

1、提交材料:

   到档后(无档人员直接)由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将拟落户人员的申报材料按要求报送市人才服务中心一楼大厅1-4号窗口。

2、资格认定:

   由市人才中心将《职业资格证》报苏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确认。

3、户口迁移:
    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由市人才服务中心签发《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示】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应先到户口迁入地的区公安分局或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准予迁入证明》,然后持《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等迁出手续。再凭《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服务时限】5个工作日
【服务窗口】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一楼大厅1-4号窗口

【联系电话】65815515、65221132、6522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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