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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相城区人才引进落户咨询

发布日期:2017-06-14 00:00 来源:http://www.kslqsw.com 点击:

苏州相城区人才引进落户咨询指南

申请条件:

在相城区注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录用的以下人员:

1.在国外、境外取得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或者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且与我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以实际到账为准)的人员;

3.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或者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女性35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男性45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下、与我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以实际到账为准)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4.具有职业技能等级三级或者大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以下,被我区单位合法聘用,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同时段参加社会保险,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5.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6.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苏州生源的中专毕业生、技(职)校毕业生;7.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者失业未婚子女;

8.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办理的其他人员。

注: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规字〔2016〕3号文件、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人保才〔2016〕10号文件规定,1至4类引进人才,在市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失业未婚子女随迁;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不接收配偶随迁。3、4类引进人才,按紧缺专业、急需办理的,由用人单位提交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拟引进人员的技能和引进理由等方面的书面报告。

办理材料:

1.人事档案(说明:个人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真实有效,档案转移时请调出单位予以核实确认);

2.《苏州市相城区人才引进落户申报材料清单》;

3.《苏州市相城区人才引进落户备案表》;

4.《苏州市相城区人才引进落户登记表》一式二份;

5.学历、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证明;

(1)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提供:国内学历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教育部高等院校学生信息网注册备案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国(境)外取得的学历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或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2)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苏州市人才引进职称证书审核表》(表格由本人填写签字确认、引进单位、人才服务中心盖章后,带证书原件、评审表(初定表、备案表)或批准文件到苏州市人社局专技处办理审核手续);

(3)具有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提供:《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人社部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网页的打印页面或证书发证机构出具的证书证明)。

6.户籍证明:本人及随迁人员迁出地(原户籍地)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7.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以实际到帐为准,不含补缴);注:职业技能等级三级或者大专学历,需在相城区同一家用人单位工作满二年以上,并提供同时段社会保险。

8.个人婚姻证明材料;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书》(或婚姻状况证明)、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书》或法院判决等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9.配偶及子女随迁,还需要补充以下材料:

(1)配偶随迁提供配偶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引进现役军官配偶,需先经局军官转业安置处(军转办)审核同意并提供《现役军官家属人才引进审核表》。

(3)子女随迁提供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或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0.苏州市区《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

11. 属父母身边无子女照顾引进的,还需要提供:

(1)父母的《苏州市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街道、居委会和父母工作单位提供的证明。

1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省、市委组织部门同意调苏的提供省人社厅或省、市委组织部门同意调苏的调函或批文原件和复印件;

13.博士后进站提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和介绍信。

办理地点:

相城区庆元路168号(区市民服务中心一楼西人才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窗口)

办理流程:

1.接收单位向相城区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申请通过后开具调档函。

2.通过相城人才网查询档案是否到库。

3.接收单位将拟调人员全部材料备齐交至相城区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窗口审核。

4.审核通过后(3个工作日),调动人员持《户口迁移证》、《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和《苏州市相城区人才引进落户登记表》进行户口关系迁移。(特别提醒:调入单位必须提供调动人员的身份证号码,迁出和迁入详细地址及辖区派出所全称。户口迁移时,调动人员必须按规定先持《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相关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服务窗口换发《准迁证》,然后持《准迁证》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籍迁出手续。)

联系电话:

0512-67591902



服务热线:133-0620-9566  0512-50333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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